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上訴人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上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成立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劉雪惠書記官林明智調解委員丙○○通譯吳慶珍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政雄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健弘律師本日調解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經法官作成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本件侵權行為賠償事件以新台幣(下同)434萬9,243元成立調解。
二、給付方式如下:
(一)由上訴人所駕車輛(車號0000000)投保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額294萬9,243元,其中強制險殘廢給付140萬元及醫療給付4萬9,243元部分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匯付完畢;另
150萬元應於97年7月31日匯至被上訴人帳戶。倘上開保險公司未按期給付150萬元,應由上訴人負責給付。
(二)上訴人應給付140萬,分3期給付,第1期已於97年
6月30日給付70萬元完畢,第2期應於97年7月31日給付10萬元,第3期於97年12月31日給付60萬元。
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附註:
一、被上訴人後續醫療支出部分,應由被上訴人一方檢具單據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
調解委員:丙○○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政雄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健弘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中華民國97年07月0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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