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八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義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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