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39號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晉源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在準用之列。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經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報經台灣省政府以86年3月14日(86)府地二字第2289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徵收,並經苗栗縣政府以86年4月28日(86)府地用字第47590號公告,惟原告認苗栗縣政府有變更設計,造成河川地減少使用,致原告土地損失甚鉅,為此訴請撤銷原處分返還土地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而涉訟之土地徵收事件,而本件系爭土地坐落於苗栗縣,依首揭之規定,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89年第2次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參照)。茲雖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仍無專屬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李玉卿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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