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751號
上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心穎 間請求給付律師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
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