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王泰翔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 廖子言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智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