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986號聲請人 童國峰 相對人 胡秀雯 會同開具財 胡峯煒 產清冊之人當事人間監護宣告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胡煒 」均應更正為「胡峯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