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啓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0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4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蘇啓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沒收銷燬,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 爰逕 引用原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雖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初辯稱:東西不是伊的,當初是警察從伊租屋處的客廳找到本案之殘渣袋,警察對伊說那是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殘渣袋,伊本未承認,但伊那時要回去作易服勞役,警察要伊承認,故伊才於警詢中坦承殘渣袋是伊的,末於詰問 員警華 李立德 完畢後辯稱:殘渣袋確實是在現場查獲,當時伊與另一名女子 蔡秀涵 同住,伊跟蔡秀涵是男女朋友,伊與蔡秀涵已經分手了,一年沒有聯絡,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是蔡秀涵所有云云。
三、本院查:㈠扣案之殘渣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乙
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供參(見偵卷第6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另就本件之查獲經過,證人即至現場執行搜索之員警 華李立德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住的地方是分租型,該樓層有3、4個房間,當時被告房間的門是上鎖的,被告是在上班的處所經員警請被告回來,由被告帶同員警進入房間內,伊確定是伊在被告房間的衣櫃內查獲扣案的殘渣袋,不是從客廳中拿進來的,伊有問殘渣袋是何人所有,被告承認有吸食愷他命,也承認東西是渠所有,因為被告在查獲時供稱 渠有 購買、施用愷他命,伊在當時也認為扣案的殘渣袋是愷他命,本件並未在現場作試劑檢驗等語明確(見本院簡上卷第50頁至第53頁)。是殘渣袋係在被告上鎖之房間內查獲無訛,而非在客廳,又本件被告的房門既已上鎖,並非外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扣案之殘渣袋當為被告或經被告允許進入房間之人所遺留,而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警方在你家執行搜索扣案之愷他命1包(毛重0.1公克、淨重0.1公克)是何人所有?)是我本人所有。」等語;伊有施用第三級毒品的習慣,扣案的毒品是伊於101年12月11日打電話向「胖胖計程車行」所購買,當初是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買愷他命
1小包等語(見偵卷第4頁),則被告顯係將毒品之種類刻意混淆,或因記憶缺漏而有所誤認,惟因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係於當場查獲,被告無法抵賴,仍承認該只殘渣袋係渠所有。則該只殘渣袋既在他人無法入內之房間內所查獲,被告於警詢中復承認該只殘渣袋為渠所有,殘渣袋既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則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洵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伊本未承認,但是警察要伊承認云云,惟證人
華李立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現場有搜到毒品,一定會問被告是否承認,是被告自己承認等語在卷(見本院簡上卷第53頁)。是被告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被告此部分所指,並非可採。另被告於本院103年9月24日審理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聲請傳喚渠前同居女友蔡秀涵,欲證明該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為蔡秀涵所有。惟被告並未提出蔡秀涵之真實姓名年籍到院,本院另依職權調取「蔡秀涵」之戶役政連結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傳訊年籍、前科紀錄最為符合之「蔡秀涵」其人到院接受詰問,然「蔡秀涵」並未到庭。甚且,本院於103年9月24日審理期日當庭向被告諭知下一次之審理期日即103年10月21日庭期,復以電話再次提醒被告103年10月21日之審理期日須準時到庭,此有103年9月24日審理期日之審判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存卷可佐(見本院簡上卷第60頁),惟被告亦未到庭,已見情虛。是被告所辯,顯係飾卸之詞,諉無可採。
㈢至檢察官聲請勘驗警詢筆錄光碟等語,惟本院參以證人即製
作警詢筆錄之員警華李立德已到庭接受詰問,被告之警詢筆錄具任意性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爰無勘驗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執前情詞為辯,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並非可採。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