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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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交簡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98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明傳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列「傷害」後應增加「(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明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受傷逃
逸罪。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69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同為肇事逃逸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如致人於死、重傷或輕傷者),其肇事逃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件被告肇事後逃逸之行為,固值非難,然以本件犯罪情節,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追撞告訴人之前車,情節非重,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勢亦非嚴重。且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同意就告訴人所受身體傷害部分賠償新臺幣5千元,益證被告雖於事發當時,因一時失慮而未留置現場對被害人施以必要救助,但已於事後盡其能事承擔責任,惡性殊非重大。又徵諸本案於警詢中,即坦承犯行,被告仍有值得寬恕之處。是本院認本案被告犯罪情狀應屬輕微,縱量處上開最輕本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肇事後導致告訴人,仍駕車逃逸,漠視其法律上所應履行之義務,惟其犯後坦承犯行,肇事情節尚屬輕微,肇事後與告訴人就身體傷害部分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態度良好,獲告訴人宥恕,告訴人亦於過失傷害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並已獲得告訴人宥恕,業如前述,已表悔悟,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被告肇事後逃逸,為使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替代服自由刑之方式,達到教化被告及預防被告再犯之效果。另為觀後效,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