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亦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2月+9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類型、時間間隔月餘、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手段,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102年2月23日晚上│102年5月17日晚上10│102年9月13日││犯罪日期│7時30分回溯26小時內│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94號│字第896號│字第1283號││││││├───┬────┼──────────┼──────────┼──────────┤││││││││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2號│102年度訴字第633號│103年度訴字第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12月11日│103年6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2號│102年度訴字第633號│103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2日│102年12月30日│103年7月14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