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擅自變賣與匯款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續字第1號抗告人 葉潤美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聖通 間確認擅自變賣與匯款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依法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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