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詐欺事件二審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詐欺案件二審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1紙附卷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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