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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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林明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華 間不當得利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