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錦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89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二法庭再開辯論,並通知公訴檢察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