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陳怡妃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明誠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