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李昭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德明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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