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