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11號原告 詹閔傑 被告 黃繼毅
何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9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400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年6月24日送達至原告指定送達處所予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