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張峻碩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榆
劉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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