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