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淨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淨芸因竊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