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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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淨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淨芸因竊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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