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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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
自訴人甲○○○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二段一五六號六樓代表人丙○○代理人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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