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戊○○
丑○○庚○○辛○○子○○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寅○○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思大 律師被告甲○○
丙○○辰○○癸○○丁○○乙○○卯○○壬○○己○○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一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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