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玉萍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乙0000000000貿有限公司易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乙0000000000貿有限公司易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迄今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一件為憑,復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