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趙國良 被上訴人 蘇來 受訴訟代理人 蘇駿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