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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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曾立君 被告 謝佳燕 (原名 謝佳容謝羽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0元,應繳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3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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