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3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