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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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7年1月8日96年度訴字第17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均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