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本院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第㈩點;被上訴人甲○○○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上訴人90年2月20日準備書狀附圖所示A部分,占用面積「123.3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132.3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239-2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32.36平方公尺誤載為123.36平方公尺,有該判決附件之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所複丈成果圖可稽,係顯然之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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