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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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2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