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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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80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何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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