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上訴人 高彗祝 (即 陳鴻鳴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光明 (即祭祀公業 周元榮 管理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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