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請人 劉紘綺 上聲請人劉紘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LR0000000號、LR0000000號之付款銀行簽章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