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金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子女之資產、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民國99年2月7日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祖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記載正確列表期間
及總額)、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債務人清冊,並說明聲請狀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前置協商協議書之債權表不同,未將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21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遠東銀行列為本件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㈢提出聲請前二年即99年2月7日至101年8月6日(聲請狀提
出資料未記載期間)收入、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上該期間所有收入、支出,包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租金等支出收據、薪資單、薪資明細等之證明文件(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㈣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及子女之最近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及自98年至100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㈤詳細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
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㈦提出承租房屋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如該建物未辦理保存
登記,則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與水電費繳納證明文件。㈧說明協商成立後各期清償明細及證明,並附據相關釋明文件,敘明自何時起毀諾。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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