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36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即台灣第一家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二、丙○:新台幣142,129元。三、乙○○:新台幣229,4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丙○:新台幣229,464元三、乙○○:新台幣142,1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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