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 張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載明聲請人張貴英被 張鳳寶 收養記事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之生父 周禮才 、生母 李清花 及其等所生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張鳳寶之繼承系統表。
五、周禮才及李清花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其全體子女即可)。
六、聲請人原生家庭之全部兄弟姊妹出具之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
七、具狀敘明終止收養之理由。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