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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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請人 蔡慧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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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請人 蔡慧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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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