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正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2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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