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惠被告李明峯被告賴運福被告王祥富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 董俊傑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 楊水中 被告 彭武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惠、李明峯、賴運福、王祥富、董俊傑、楊水中、彭武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