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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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115號
聲請人 施美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文典 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土地及建物之價額*二分之一),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