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