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5月1日、96年7月1日、96年9月1日、96年11月1日、97年1月1日、97年3月1日、97年5月1日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二、茲本院於97年6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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