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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