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損及債權人之權利?或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完畢?若無,亦應表明。
四、聲請人所扶養之父、母及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國稅局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聲請人所扶養之之父、母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扶養雙親費6千元及支付喪葬費2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明,及提出所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請陳報有無受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債務人之兄弟姐妹)、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七、聲請人與配偶對受扶養人 張柏偉張莛曼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子女,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家庭膳食費每月2萬元、小孩教育費18,000元,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所有嘉義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號8樓之3)之最近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或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聲請人自陳協商還款期間都需借錢度日,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包括民間債權人、地下錢莊等),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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