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6年3月27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