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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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97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業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向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路205之1號送達,並由被告本人親收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於97年12月28日上訴期間即已屆至。被告乃遲至98年1月7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顯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其上訴權業已喪失,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