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李明倫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歐國際教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