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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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李明倫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歐國際教育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