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使用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之犯意,自民國97年3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止,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56之3號3樓住處,分別以其申請之網址:「118.170.123.193」、「118.170.1.205」、「
118.170.136.147」、「118.170.121.131」、「118.170.
122.119」等,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陸續以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幹線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99之10號)「傳奇三」線上遊戲「ads4260」等共計395個帳號(詳如附表所示),執行惡意外掛程式「EI脫機練功狂」,持續不斷發送正確帳號惟錯誤密碼之異常登入封包,攻擊「傳奇三」線上遊戲之帳號驗證伺服器(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95號8樓),無故對該線上遊戲帳號驗證功能進行干擾,致前開伺服器發生判斷異常後,容任同一遊戲帳號於同時間登入「傳奇三」線上遊戲「干將」、「驚霓」、「滅魂」、「轉魄」等4伺服器,被告得以同一遊戲帳號進入4伺服器後,即利用遊戲點數儲值系統未有伺服器間即時同步更新消費點數之功能,於密接時間點內,接續在前開4伺服內消費遊戲點數,以此方式獲取4倍消費之遊戲點數,而取得不正當之遊戲點數達8萬6,912點,並致使新幹線公司「傳奇三」線上遊戲之點數儲值系統產生負值之資料異常,進而影響該公司「傳奇三」線上遊戲之運作,造成該遊戲帳號驗證伺服器、登入伺服器及點數儲值伺服器多次當機之結果,足生損害於新幹線公司。嗣經新幹線公司人員發現後,報警處理,員警追查異常消費遊戲帳號之登入來源IP,發現申請人均係被告,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60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故依同法第
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9月2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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