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蔡季嫻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7000627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