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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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7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所示,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楊晴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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