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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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東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九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附記: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及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該法院之民事庭。